1.1 藥品安全性及穩定性不可控 藥品是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的特殊物質,藥品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及穩定性取決于在有效期內使用[2]。有效期對于藥品有兩種意義:一是表示該藥品性質不穩定,在符合規定的儲備條件下,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超過有效期即為劣藥,禁止銷售和使用。二是表示藥品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負責的時間期限,即如果在儲存條件符合藥品要求的條件下,藥品在有效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生產企業對此負有工商責任[3]。過期藥品中一方面藥物有效成分含量下降或消失導致藥效降低或失效,另一方面可能出現與治療作用無關的不良反應,其質量不可控,安全性和有效性都得不到保證,出現用藥安全問題不易追查和追究責任,這也是藥品的本質所決定的。
1.2 擾亂藥品市場 由于對過期藥品缺乏完善的回收機制和監督制度,社會中部分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將過期藥品回收后,通過更改包裝、篡改批號等,又進入城市藥品市場,流入農村、小型醫療機構等銷售渠道,干擾正常的藥品銷售市場,不僅使患者貽誤治療,而且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帶來很大隱患。
1.3 對環境的污染 我國將過期藥品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如果隨意丟棄或以生活垃圾處理,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特別是磺胺類、青霉素類等藥品,污染尤為嚴重,因為藥品非常易于分解,而且不少藥品有毒,對環境的污染主要有生物性、放射性以及化學性三種,而化學性污染已成為土壤和水體的最大殺手,過期藥品正是此類污染源之一。怎樣應對過期藥品的回收與科學處理的問題,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持續發展中的問題。
過期藥品的存在擾亂了藥品流通秩序,侵害了國家和百姓利益,對老百姓的用藥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當前急需對家庭過期藥品進行合法回收并及時銷毀。 |